从某种意义上说,宪法之所以成立为一个独立学科,释义学化乃是其基本特征。
[3][英]洛克:《论宗教宽容》,吴云贵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12页。宪法教育对于培育公民宪法信仰意识与情感具有密切的联系,凡是宪法信仰强的国家或社会,都极其重视宪法教育。

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作为协助全国人大常委会宪法实施的专责机构在宪法和法律上的确立,就为今后我国宪法实施的重心从通过法律的实施转向通过合宪性审查的实施奠定了宪法制度保障。[6]因而,宪法要求政府的全部权力都必须向人民负责,并尊重个人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7]只有通过宪法,才能真正控制并捆绑住国家权力为恶之手,个人的尊严与自由才得以确保。[2]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200页。[9]习近平:《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2012年12月4日)。[32]我国学者也指出:法律仪式是宪法信仰与宪法文化的重要表达方式,对其进行保护与践行,是整个社会对于宪法认同的重要体现。
[36]2018年6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第三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职责问题的决定》,赋予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推动宪法实施、开展宪法解释、推进合宪性审查、加强宪法监督、配合宪法宣传等工作职责。努力提高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尤其是各级领导干部的宪法意识和法制观念。[6][美]L.亨金:《权利的时代》,吴玉章、李林译,知识出版社1997年版,第250页。
[44]在日本,1970年代日本学者播磨信义就提出了关于宪法教育的问题,认为当时日本大学宪法教育的任务尤其战后宪法史教育是不可或缺的。[11]《潘恩选集》,马清槐等译,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第250页。它形成了国家的真正宪法。一个国家的国旗都带有深厚的地域历史文化传统与政治理想,是一国国魂的符号与象征,因此升挂国旗的仪式不仅仅是对国旗的尊重与崇敬,更表达了对国家宪法的尊重与敬畏。
[10][法]爱弥尔·涂尔干:《宗教生活的基本形式》,渠东、汲喆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50页。通过全民讨论,发扬民主,使宪法的修改更好地集中了群众的智慧。

2004年将国歌写入宪法,确立了国歌的宪法地位,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的王兆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中指出:赋予国歌的宪法地位,有利于维护国歌的权威性和稳定性,增强全国各族人民的国家认同感和国家荣誉感。这种由行政机关制定并实施的、可以剥夺相关人员六个月至两年的人身自由的规范性文件是违反宪法与立法法的。全体人民对宪法的广泛共识是宪法神圣与宪法信仰的社会基础。这种宪法宣誓就是公职人员将宪法价值借助一种具象化、符号化的仪式而表达的确信情感的制度,通过庄严、肃穆的仪式,烘托出宪法不可侵犯的神圣性,昭示宪法的至上权威。
如果说,宪法监督是从外在力量施加于宪法实施的话,那么宪法教育就是从内在力量施予人们的内心与灵魂。[21]然而,正是仪式才能使群体诉诸行动,使群体集合起来,加深个体之间的关系,使彼此更加紧密。[45]参见[日]播磨信义:《日本学生的宪法意识与宪法教育的任务》,康树华译,载《国外法学》1983年第1期。誓在汉语文化中是一种宣誓者向上天或神灵许下的诺言,不失言是自己对自己许下的诺言,具有强烈的道德约束力。
古今中外,任何对神灵、对上帝的宣誓,都是在自己的内心铸就起一种不可改变的确信,如果违背自己的誓言,将会受到惩罚。宪法中所确立的每一种价值都是经过了人民的慎思选择而达成共识的体现。

[31]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附件一。[10]涂尔干虽然描述的是有神论宗教,但对于无神论的宪法信仰同样适用。
宪法信仰属于一种世俗信仰,它不仅需要对宪法权利保障的深刻体验,而且更需要政府与社会对宪法好处的教育与宣传。第3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29]1994年中共中央发布的《爱国主义教育纲要》中指出唱国歌是公民表达爱国情感的一种神圣行为。[14]《宪法》第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不得交语、击节、走动或者鼓掌,不得接打电话或者从事其他无关行为。[50]参见浦增元:《论宪法宣传教育与宪法实施》,载《政治与法律》1996年第2期。
2017年9月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国歌法》第7条规定:奏唱国歌时,在场人员应当肃立,举止庄重,不得有不尊重国歌的行为。因此,2018年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沈春耀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关于2018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中指出:通过调研论证,各有关方面对废止收容教育制度已经形成共识,启动废止工作的时机已经成熟。
卢梭指出:一切法律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铭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2017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沈春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法(草案)》的说明中指出:通过国家立法对国歌的奏唱场合、奏唱礼仪和宣传教育等进行规范,对于保证宪法的有效实施,增强国歌奏唱的严肃性和规范性,维护国家尊严,提升公民的国家观念和爱国意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伟大民族精神,激励全国各族人民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共同奋斗,具有重大意义。
诺言背后所支撑的是一个人内心不可动摇的信仰。仪式的目的不仅仅在于一种符号化、形式化,而是通过仪式使自身秩序化,人藉由仪式所带来的庄严神圣情感,给自己一种强烈的自我暗示。
[19]事实上,在美国的早期,正是由于宪法是国家追求民主、平等主义与物质文明的象征而受到公民的尊敬。俄罗斯的三色旗,白色象征着真理,蓝色代表了纯洁与忠诚,红色则是美好和勇敢的标志。从1982年4月26日至6月24日,宪法修改秘书处就收到人民群众对宪法修改草案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的来信1538封。[53][法]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73页。
上述各种宪法仪式构成了宪法信仰的外在要件,宪法仪式并非是可有可无的,如果只是当作外在的仪式和单纯的法令,那么宪法信仰就失去了其本质意义。我国《国旗法》第13条则专门规定了升挂国旗的仪式:举行升旗仪式时,在国旗升起的过程中,参加者应当面向国旗肃立致敬,并可以奏国歌或者唱国歌。
宪法草案的全民讨论,历时4个月,全国有数亿人参加,仅贵州省,就组织了2286次讨论。三、宪法信仰的生成与宪法实施宪法信仰的生成,除了具有信仰者内在的确信情感与外在的仪式表达外,还与宪法作为法规范在现实社会中实施的深度与广度具有密切的联系。
[25]因此,宪法宣誓仪式,将内心深处所体验的价值在庄重、严肃的场合以虔诚般的宣誓表达出来,从而唤起了对宪法的强烈的、崇高的信仰情感,这种发自内心的道德情感激起了对宪法崇拜的灵魂确信,尤其是集体性宣誓,更凝聚了一种集体的共同理想,正如涂尔干所说,他们正是将这种集体理想具体实施的化身。国家机关及公职人员侵害公民权利的具体国家行为通过行政诉讼、国家赔偿等救济程序获得了制度性保障。
只有通过不断、持续地宪法教育,才能渐渐将宪法意识与宪法精神铭刻于公民的心中,公民慢慢树立起对宪法的信仰。 摘要: 使人民信仰宪法的内在要素在于宪法自身所蕴涵的神圣价值以及这一价值所体现的全体人民的共同意志、共同情感、社会共识与共同利益。自宪法诞生后,所有有关人的尊严与权利不是写入道德性或宗教性文件之中,而是载入宪法之中,因为人们知道,不是上帝或人格化的神能够保护现世中的个人尊严与权利自由,而唯有宪法才能保障,上帝只负责人的今生,宪法才负责人的现世。我国《宪法》第141条规定了我国的国旗是五星红旗,同时,我国《国旗法》第3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象征和标志。
第9条规定,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无论是西方世界的宪法,还是东方世界特别是中国的宪法,都将人的尊严与自由权利作了确认与宣载,这种尊严与自由权利,对于自然人而言是与生俱来的、不可剥夺的、神圣的、不可侵犯的。
有学者明确指出:宪法信仰教育的目的就是要培养公民对宪法的信仰。(6)宣誓人步入主席台并站立在宣誓台前,左手按抚宣誓台上的《宪法》,右手握拳并举起至耳旁,然后面向全体代表诵读宣誓誓词。
[3]在世界宪法史上出现的最早的宪法文件均宣称人的权利具有神圣性,譬如1776年美国的《独立宣言》就宣称:生存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等,皆是上帝赋予他们的不可让与的权利。[46]参见[日]永井宪一:《日本宪法与战后教育》,周波译,载《国外法学》1983年第2期。 |